中国税务 2019年 第3期 政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解析

王文清 叶全华 王辉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 号),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作了调整。对此,本文从政策变化、优惠延续、风险提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便让小规模纳税人较为全面地把握政策要点,充分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一、政策变化

(一)简并享受免税政策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52 号,现已废止)规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 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即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作为是否免征增值税的判断标准,月免征销售额提高为10 万元(季度30 万元),实行简化统一的标准。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月申报增值税,2019 年2 月国内销售货物3 万元,提供应税服务5万元,销售不动产1.5 万元,则月合计销售额为9.5(3+5+1.5)万元,未超过10 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企业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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