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9年 第3期
研究探索
完善环境保护税征管制度的几点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一、合理确定计税依据
一是要明确处置固体废物的时间和计税依据。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当期”处置固体废物的具体时间不够明确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税款的规定,建议将“当期”明确为“当月”。同时,由于纳税人产生的固体废物排放、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是动态的,而环境保护税是按月计算应纳税额的,如果纳税人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当月未能按规定标准进行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已经造成对环境的影响,理应按规定纳税。因此,建议将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明确为:“对纳税人当月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于当月按规定标准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的,按当月的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当月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小于或等于当月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量的,其计税依据为零,即当月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