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9年 第4期 案例点评

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

作者: 郝晓伟 侯国华 姜会峰 王殿珠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清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例概述

yy 公司始建于 2005 年 11 月 3 日,注册资金2 200 万元,主要生产销售一次性医用外科手套,产品销往美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医疗机构。2013 年12 月31 日认缴出资时香港ly 公司占股50%,noitl 公司占股32%,新西兰个人js 占股18%。2016 年实现经营收入9 711.6 万元,利润445.3 万 元。2016 年11 月19 日,yy 公司股东会议通过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新西兰个人js 将自身持有的yy 公司18% 的股权以396 万元转让给ly 公司,noitl 公司将自身持有的yy 公司32% 的股权转让给ly 公司。ly 公司主要从事贸易经济与代理业务,现为境内企业yy 公司实际控制人,占股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而且协定没有单列转让股权应达到25% 的规定,因此我国对新西兰个人js 转让居民企业yy 公司股权的行为具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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