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1期 国际税收

析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中“居民”身份的适用

黄素梅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妥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事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关键词:合伙企业,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妥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事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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