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师信箱

街道办对出租房屋收入升具的“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承租方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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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要是指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特种行业专用发票等。而“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只是证明双方资金往来的一种凭据,不属于能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合法性原则,因此,不能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