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收法治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

一一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

李刚 龙稳全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按照我国目前的税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不仅要以公司的名义辙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所得中获得的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违量古巴课税原则。征税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是纳税主体是否具有负担能力,而非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在我国的税制中,更是要求公司具有特别的税收负担能力,而这正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所缺乏的。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独立课税论,归集抵免制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按照我国目前的税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不仅要以公司的名义辙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所得中获得的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违量古巴课税原则。征税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是纳税主体是否具有负担能力,而非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在我国的税制中,更是要求公司具有特别的税收负担能力,而这正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所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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