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师信箱

某生产性企业因以远期收汇方式结算货款而造成单证无法按期收齐,可以办理出口返税的延期中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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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曰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己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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