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9期 案例分析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

薛峰 郁云岚 单位: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某市地税分局在国地税信息对比资料中发现,某化工公司(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按销售额核率征收)2005年四季度在国税部门销售开票90多万元,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对此税务分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在2005年6月就已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当年7月地税分局按照规定做出注销结论,公司及时结清了地方税款和滞纳金,办理了注销手续。经公司负责人解释,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注销,由于考虑到处理部分存货要开具发票,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ic卡未注销),也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2005年底公司处理了存货,并已向国税和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上述情况,地税分局作出如下决定:一是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论处,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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