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9期 征纳之间

劳务派遣中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的界定

作者: 何杰 赵国庆 单位:扬川市江都邮政局,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劳务派遣是近几军来劳务用工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其具体方式是先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劳工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在劳务公司这种用工模式中,用工单位一般将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和劳务公司的服务费一并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严格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费清单,据实全额代为发放工资奖金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和实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管理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离。这种分离不仅使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成为劳动法律法规所关注的问题,而且在涉税处理上产生了一些争议,其中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就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下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最终是在派遣单位还是在实际用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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