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9期 税务师信箱

外资企业的预提工资和预提租赁费当年未支付能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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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因此,除根据《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京的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在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也就是说,预提工资和预提租赁费不能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