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国际税收

跨国公司垂直一体化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陈新宇 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四多”特点,是跨国公司垂直一体化投资方式的典型表现,因此垂直一体化直接投资转让定价问题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的关键。垂直一体化关联企业比垂直分离的独立企业拥有更多的无形资产优势和剩余利润,在不存在公开竞争的市场,不能用垂直分离的独立交易作为垂直一体化关联交易的可比标准,在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应采用利润分割法处理。

关键词:垂直一体化直接投资,垂直分离外包,元形资产,利润分割法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四多”特点,是跨国公司垂直一体化投资方式的典型表现,因此垂直一体化直接投资转让定价问题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的关键。垂直一体化关联企业比垂直分离的独立企业拥有更多的无形资产优势和剩余利润,在不存在公开竞争的市场,不能用垂直分离的独立交易作为垂直一体化关联交易的可比标准,在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应采用利润分割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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