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税务师信箱

公司将自有房产评估后作为投资,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

将房产作价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主要看该房产的用处以及公司的性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休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以下简称“048号文”)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048号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由此可见,只要不存在21号文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该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