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谁应该为流失的委托代征税款“买单”?

赵世峰 封敏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02年,某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通过协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支付建筑施工方工程款时代征施工方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2004年6月,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受托代征税款之日起至检查之曰止,实际代征税款79万元,未解缴人库,而是全部截留用于本企业发放福利和补充流动资金;另外少代征税款28万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多次税法宣传和责令缴纳,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2004年11月,税务机关以受托代征人截留挪用税款涉嫌偷税向当地公安部门移送。2005年1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后以不符合移送条件为由,不予立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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