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4期 税务师信箱

外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软件,是否需要就向母公司支付的软件使用权费扣缴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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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4号)的规定,应该区分下述两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1.如果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申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那么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2.如果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且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那么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