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4期 咖啡厅

以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作者: 孙园 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上一篇

税收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虽然征税人是政府,纳税人则包括企业及个人但是具体行使征税权以及雇行纳税义务的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具体个人之素质高低决定着税法的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治税又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效保证。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税收法治环境下,实现税收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为税收法治指明方向

马克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个体发展讼在集体主义的掩盖下,完全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里,个体的权益和尊严只是一个美妙的幻想。计划经济体制以其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定了我国工业现代化的基本格局。同时也造成了忽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自由民主权利以及庄、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弊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入了改革升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同时,人的现代化问题也作为现代化的关键而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目标的确立宣告了实现人的现代化这一主题,标志着中国的现代化追求在经历了物质层面到制度层面再到文化层面三个阶段后,人的现代化终于登上了历史的前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主体的积极作用,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尊重人的主体地位3实现人的价值观念、道德品格、能力水平、精神状态、思维方式等的全面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为税收法治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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