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2期 税务与会计

完善“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作者: 卢相君 梁军 单位:长春税务学院,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撞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二级科曰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笔者认为,这一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下兑明:

某企业生产a产品,2003年1月共销售5吨,其中4盹出口给n客户,出口额为fob价100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国内销量为1吨,国内销售收入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上月期末留抵税额0元(该企业无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a产晶增值税征税率、ill税率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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