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9年 第7期 税收法治

增值税抵扣权与发票制度:形式课税原则之改进*

王宗涛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抵扣权是增值税设计及立法的核心,欧盟及主要国家法院强调抵扣权在价值上优先于发票控税,且不能以发票限制这一基本权利。通过分析主要国家的司法判例及其立场转变,本文建议我国增值税立法应引入“抵扣权”概念,并从确立权利行使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引入扩大化的“发票”概念、立法建构类型化的特殊抵扣制度、推动整体税制及征管制度的改革四个方面促进增值税抵扣权行使的制度改进。

关键词:增值税,抵扣权,发票制度,形式课税原则


抵扣权是增值税设计及立法的核心,欧盟及主要国家法院强调抵扣权在价值上优先于发票控税,且不能以发票限制这一基本权利。通过分析主要国家的司法判例及其立场转变,本文建议我国增值税立法应引入“抵扣权”概念,并从确立权利行使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引入扩大化的“发票”概念、立法建构类型化的特殊抵扣制度、推动整体税制及征管制度的改革四个方面促进增值税抵扣权行使的制度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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