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两岸四地税收

珠三角地区适用税法与澳门税法之冲突及协调

作者: 杨小强 黄文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珠三角地区适用税法与澳门税法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在两地间频繁而深入的经贸交往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税法冲突,会引发双重征税、税收逃避等问题,从而对粤澳间的资本、货物、人员以及先进技术等的自由流动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形成定程度上的税收竞争。本文旨在对粤澳两地的税制进行比较,揭示冲突之所在,并对相应的协调机制进行探讨。

两地税法的比较

(一)澳门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

澳门的税法制度设计理念来源于葡萄牙的“轻税富民”思想,税制简单,税负较低。作为自由港,澳门不征收关税,消费税以部分进口货物为征税对象,可视为进口税;对于受配额限制的出口商品征收来源证手续费,可视为出口税,税率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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