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2期 案例分析

如此境外支付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傅斌 李翠虹 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境内某加拿大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生产,2005年3月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子公司提供化工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两年,母子公司接季结算服务费用。境内公司总经理michael由境外母公司派任,根据服务合同其境内任职不影响michael在境外母公司的任职。在此期间,境内公司仅支付michael先生基本生活费,工资薪金由境外公司支付。michael先生2005年在国内居住时间为160天。

争议焦点一

针对如何判定michael先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内部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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