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0期
壮阔东方潮 辉煌税收路
进出口产品征免退的统一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加深,原有的关于进出口产品的税收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是对外贸企业进口的产品不征税,不利于国内生产的发展,导致严重的税负不公平,在客观上形成了税收鼓励进口,抑制国内生产的不合理状况;另一方面是出口产品征免税规定不统一,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奖励出口的政策。
1985 年3 月22 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和《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或增值税的规定》,明确从1985 年4 月1 日起,对进出口产品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办法。其基本原则是:对进口产品,除国家特许免税的产品外,一律于进口时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外,一律在出口后退还或免征工业环节的增值税或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