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0期
壮阔东方潮 辉煌税收路
增值税转型
上一篇 下一篇2008 年11 月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我国应对全球经济危机、扩大内需、深化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2004 年7 月1 日起,我国已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从2007 年7 月1 日起,对中部地区26 个城市的8 个行业实施试点。从2008年7 月1 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 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除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外,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应抵扣的增值税采取了退税的方式,当期应退的税额不得超过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下简称“增量抵扣办法”),年终如果财政收入状况允许,再采取全国统一的常规办法(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再结转下期抵扣)计算退税,不再按增量抵扣办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