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9年 第12期
案例分析
对一则偶发性税收执法风险案例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税务机关收到当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对该税务机关所辖a 企业2018年3月份申报的一笔尚未退付的362万元出口退税款,暂缓审批或者扣留。该案起因是a企业曾向b企业借款500万元且一直未归还,b企业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a企业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a企业限期履行,但a企业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向该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函。该税务机关接到函件后,认为税务机关依法受理纳税人出口退税申请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是职责所在,如无法定事由不得暂缓审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函要求的内容已超越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范围,税务机关无法按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因此,该税务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将退税审批手续报送至国库,由国库将退税款退至a企业账户,对办理结果未函复人民法院。a企业顺利获取了该笔出口退税款,但并未将此款项用于履行还款义务。b企业在得知此事后,以税务机关未履行人民法院协助义务导致其未能获得362万元退税款作为强制执行款项为由,将该税务机关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并提出行政赔偿362万元的请求。法院在审理后,对原告b企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诉讼。但该诉讼案中税企双方的争议焦点及事后法院向税务机关提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司法建议,均值得税务机关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