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20年 第1期 税收实务

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应用与思考

作者: 刘建华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上一篇

一般反避税规则,既有国内法的规定,也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其中国内法,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 号,以下简称“32 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 号,以下简称“2 号文”)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而税收协定则规定对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此规定集中体现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等条款。在我国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后,在新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或对已签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时,就可能再加上一条主要目的测试条款,并适用于协定的所有情形(如新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本文主要就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应用进行思考,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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