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20年 第2期 税收实务

BEPS环境下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第五议定书的影响与应对

作者: 易奉菊 高淑娴 单位:广州中弘传智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 年7 月19 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对2006 年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第五议定书主要针对《安排》的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或补充:(1)序言;(2)双重居民实体;(3)代理人常设机构;(4)财产收益;(5)教师和研究人员;(6)主要目的测试。

此次修改除教师和研究人员之外的其他5 项,均以《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为蓝本。《多边公约》是为确保beps 项目所建议的税收协定相关措施得以迅速、协调、一致地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而制定的多边法律文件。各国在签属《多边公约》之后,无需为了实施beps 措施对此前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逐一进行修订,而是在《多边公约》的各签署方对某一条款意见达成一致之后,按《多边公约》执行协定,从而由《多边公约》对所涵盖的税收协定统一进行修订1。截至2019 年12 月19 日,已有93 个国家(地区)签署《多边公约》。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于2017年6 月7 日签署该公约,但尚未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多边公约》尚未在两地实际生效2。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排》中,有些比较容易被滥用的条款,需要在《多边公约》生效前及时修订,因此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第五议定书,以尽早堵塞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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