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0年 第5期 税收法治

资源税、费及租相协调配合的财税法治逻辑*

岳红举 钱俊成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资源税、费、租承载了市场和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也承载了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的逻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保障应交由市场机制,经由资源的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得以实现,而对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调节,则需要经由市场基础上的国家规制得以实现。当前的税费改革将资源税确立为级差收益调节税和财政收益税,误解了资源税的征收原理,极易陷入“资源诅咒”,而且存在授权立法的缺憾。资源税、费、租的协调配合应立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财税体制的相互促进,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国家规制为辅助的资源配置路径,以及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并重的协调配合路径,贯穿于资金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全程联动。

关键词:资源税,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财税法


资源税、费、租承载了市场和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也承载了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的逻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保障应交由市场机制,经由资源的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得以实现,而对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调节,则需要经由市场基础上的国家规制得以实现。当前的税费改革将资源税确立为级差收益调节税和财政收益税,误解了资源税的征收原理,极易陷入“资源诅咒”,而且存在授权立法的缺憾。资源税、费、租的协调配合应立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财税体制的相互促进,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国家规制为辅助的资源配置路径,以及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并重的协调配合路径,贯穿于资金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全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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