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解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
案例1 :居民个人王某2019 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 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 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 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 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 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万元,股息收入4 万元;同时在境外b 国取得利息收入5 万元。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王某根据a国和b 国税法规定,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 万元,同时在b 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 万元。王某在2020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