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0年 第7期 “国家治理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文

有关税收优先权的司法案例实证分析*

——兼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文

李刚 郑晶晶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经过筛选的样本司法案例表明税收优先权在实践中有三个争议焦点,其解决之道分别为: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时间,从解释论角度应为欠税发生时,但为保护第三人权益应改为符合债权公示原则的欠税公告时;税收滞纳金因其惩罚性,不应纳入税收优先权效力所及范围;从课税特区理论出发,在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不应优先于担保债权。《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的税收一般优先权和新增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税收特别优先权制度,应当修改其立法语言表述,从而明确二者关系:即前者仅适用于非破产程序的其他财产执行程序,后者则适用于包括破产程序在内的所有财产执行程序。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滞纳金,担保债权


经过筛选的样本司法案例表明税收优先权在实践中有三个争议焦点,其解决之道分别为: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时间,从解释论角度应为欠税发生时,但为保护第三人权益应改为符合债权公示原则的欠税公告时;税收滞纳金因其惩罚性,不应纳入税收优先权效力所及范围;从课税特区理论出发,在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不应优先于担保债权。《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的税收一般优先权和新增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税收特别优先权制度,应当修改其立法语言表述,从而明确二者关系:即前者仅适用于非破产程序的其他财产执行程序,后者则适用于包括破产程序在内的所有财产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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