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8期 业务指南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梁晶晶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些公司出于鼓励优秀员工、回馈客户、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等目的,组织或安排免费旅游活动。对于此类活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笔者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无偿获得一次免费旅游的机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哪个税目缴税?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析。

(一)公司对雇员和对提供劳务的非雇员承担旅游费的,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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