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20年 第10期 国际税事评说

法国税法“首错免罚”机制的述评与启示*

作者: 陈萍 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法国《建设信任社会服务国家法》创设纳税人“首错免罚”机制。该机制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申报中首次出现非恶意疏漏时,主动或者在检查时支付税款和迟延利息,则免受行政处罚。在具体适用中,纳税人享有纠正权、要求检查权和反对检查结果权,但必须符合各项限制条件,才能参与纠正程序,享有迟延利息减免。为保障“首错免罚”机制有效实施,法国更新税务稽查模式、建立“合规业务”服务窗口。法国税法“首错免罚”的机制更新,对反思我国有限追征、失信修复制度和税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首错免罚,失信修复,税收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20)10-0059-05


法国《建设信任社会服务国家法》创设纳税人“首错免罚”机制。该机制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申报中首次出现非恶意疏漏时,主动或者在检查时支付税款和迟延利息,则免受行政处罚。在具体适用中,纳税人享有纠正权、要求检查权和反对检查结果权,但必须符合各项限制条件,才能参与纠正程序,享有迟延利息减免。为保障“首错免罚”机制有效实施,法国更新税务稽查模式、建立“合规业务”服务窗口。法国税法“首错免罚”的机制更新,对反思我国有限追征、失信修复制度和税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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