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司法拍卖“纳税义务人”认定争议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2014 年12 月29 日,二城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白焦供销社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圣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规则》以及《民事裁定书》中要求买受人承担不动产过户所需要的一切税费,且竞拍成功后不能反悔,否则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还要承担标的物再次拍卖的所有损失。也就是二城公司竞拍成功后,只能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承担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否则会面临巨大损失。2016 年11 月,二城公司认为,根据《民事裁定书》自己是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故申请办理相关税费的缴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白焦税务分局则认为白焦供销社才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必须由白焦供销社申报缴税。2017 年1 月,二城公司再次向白焦税务分局书面请求代缴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应缴的税费。白焦税务分局既不同意二城公司代缴,亦不予书面答复。2017 年3 月,圣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白焦税务分局及其上级税务机关魏门区税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两个单位协助征收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税费,且相关税费均由二城公司承担。2017 年7 月,白焦税务分局函告二城公司应按规定加收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的滞纳金。二城公司向白焦税务分局提交说明,认为延迟缴纳税款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税务机关不应向其加收相关滞纳金,请求白焦税务分局予以减免。白焦税务分局作出复函,不同意其减免滞纳金的申请。2017 年11 月,二城公司向白焦税务分局缴纳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所需的税费,并支付了延迟缴纳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共计1 100 余万元,然后向魏门区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魏门区税务局认为征收滞纳金行为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二城公司提出的滞纳金不应由其承担的请求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维持了白焦税务分局征收滞纳金的行为。 二城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认为用时三年才办理完过户手续,并非本公司的任何过错,税费滞纳金依法不应由其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城公司向魏门区税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白焦税务分局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但该法院认为,被诉征收税款滞纳金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驳回了二城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