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11期 名家专栏

《民法典》与税收实体制度的协调

施正文 薛皓天 上一篇 下一篇

《民法典》的制定,不仅在体系上对相关民事单行法进行了重新编纂,也在内容上对多项民事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如法人的重新分类、居住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确立、新型合同类型和合同制度的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的完善等,使民事立法更加成熟健全。民法是税法的前行法,征税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在无特别规范目的下,税法应积极借用民法的概念与制度,从而保持与民法的统一协调。这不仅使得税法更富有预期性与稳定性,节省税收立法成本,更可以促进税法制度自身的变革与完善,发挥法际整合作用,实现一国法律调整的整体目的和功能。

税种实体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规定各税收要素来确定纳税义务。税收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等,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法概念和制度相联系。纳税主体的分类与认定,需要以民事主体制度为基础;征税对象是否存在、如何确定税基,主要依靠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民事制度。所以,税种实体法中的课税规则将随着《民法典》的编纂与创新,做出相应调整、解释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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