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1年 第11期
本刊特稿
促进共同富裕要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税收的职能也要相应地有所调整,更多注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从而更好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认识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使命和奋斗目标。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53 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把“共同富裕”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帮助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以来,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我国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特别是针对缩小城乡差距做了大量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了脱贫攻坚的伟大工程,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了具体安排。2021 年8 月17 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一步研究了如何扎实促进共同富裕。可见,共同富裕已成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后的一个主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