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2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以某拟新三板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案为例

王桦宇 施润霖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A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 年成立,拟新三板上市并启动股改计划。该公司于2015 年9 月以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变更为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整体变更后A公司拥有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2015 年11 月30 日,A 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A公司增加股份及股本,由新增股东B 公司及C 公司以现金形式认购总股本的5%,股份面值金额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同日,A 公司还通过决议,针对上述增值事项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约1 100 万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约1 1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转增后A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相应增加。2015 年12 月,A 公司完成了上述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在转增股本期间,A 公司称曾以申请纳税辅导的形式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税务机关并获得了非正式答复,相关辅导人员告知自然人股东暂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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