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2年 第8期 税收法治

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

——基于J公司逃税案的思考

王利娜 张豪 单位: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J公司逃税罪一案,对《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在逃税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要具有刑罚阻却事由且没有但书情形,对当事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运用刑罚阻却事由应关注“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以及关于五年期间的计算等问题。同时,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应用,如果新法相较于旧法对当事人更有利,只要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就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对符合刑罚阻却事由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刑事处罚。适用刑罚阻却事由规则还涉及行政与司法衔接的问题,即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否则,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从旧兼从轻,税收征管


本文基于J公司逃税罪一案,对《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在逃税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要具有刑罚阻却事由且没有但书情形,对当事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运用刑罚阻却事由应关注“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以及关于五年期间的计算等问题。同时,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应用,如果新法相较于旧法对当事人更有利,只要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就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对符合刑罚阻却事由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刑事处罚。适用刑罚阻却事由规则还涉及行政与司法衔接的问题,即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否则,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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