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23年 第4期 跨境税收

本文第一大部分由杜克大学杜克国际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彼得·巴恩斯(Peter A. Barnes)撰写,第二大部分由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罗森布鲁姆(H.David Rosenbloom)撰写。彼得·巴恩斯先生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所追求的目标表示赞赏,但对“双支柱”方案所依赖的不切实际的假设表示担忧。大卫·罗森布鲁姆先生则对彼得·巴恩斯的分析进行了再评论。他认为,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过于复杂,无法在当今的国际税收环境中发挥作用。两位先生都认为,OECD 试图增加来源地管辖区税收收入的目标可以通过其他更简单的方式实现。

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追求尽善尽美的初衷甚好,却前路多艰*

彼得·A.巴恩斯 H.大卫·罗森布鲁姆 # 著 陈新 译 单位:杜克大学杜克国际发展中心纽约大学法学院,译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彼得·A. 巴恩斯:对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的分析

300 年来,一项被称为“收入规则”(the revenue rule)(1)的原则极大地限制了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合作。在1729 年司法部长诉卢特威奇(Attorney General v. Lutwydge)一案的开创性判决中,英国法院拒绝强制执行涉及苏格兰烟草税的一项协议。约50年后的1775 年,备受尊敬的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在霍尔曼诉约翰逊(Holman v. Johnson)一案中指出:“没有一个国家会留意另一个国家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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