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5期 案例分析

基于一起税款滞纳金纠纷案的思考与建议*

汤旖璆 俞中天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A企业是X 市的一家企业,持有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地块尚处于使用年限之内。2015年起,因经营管理问题突出,A 企业亏损日益严重,生产难以为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2016年1 月,A企业与B 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B开发商”)签订《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生效,约定将A公司持有的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B 开发商,转让金额为2.8 亿元人民币,并约定B 开发商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于2021 年12 月31 日之前全部结清。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交易地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A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土地转让行为而产生,应纳税额约为2 200 万元。但是,A企业与B 开发商约定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导致A企业的资金收支时间节点错位,无力一次性付清2 200 万元土地增值税税款。同时由于A企业经营不善,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其申请并被获准暂缓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后,A 企业囿于资金周转压力,始终没有主动履行该笔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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