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8期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

数据课税的理论基础与二元实现路径*

赵申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数字企业基于技术优势而事实上支配了用户数据,独享了数据收益,这会造成财富分配的不公,也有悖于当下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矫正。受限于“知情同意困境”与政府数据开放,数据主体无法通过知情决定权实现数据收益的初次分配,而只能诉诸作为再分配的数据课税。数据在其利用阶段能够给数字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具有可税性。在“数据作为商品被销售时”与“数据作为生产资料被使用时”这两种情况下,数据课税的税基确定是不同的,所以应采取不同的路径来实现数据课税。在前者,可通过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来实现数据课税;在后者,则需要通过新设“数据税”这一税种来实现数据课税。

关键词:数据收益,数字经济,收入分配,数据税


数字企业基于技术优势而事实上支配了用户数据,独享了数据收益,这会造成财富分配的不公,也有悖于当下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矫正。受限于“知情同意困境”与政府数据开放,数据主体无法通过知情决定权实现数据收益的初次分配,而只能诉诸作为再分配的数据课税。数据在其利用阶段能够给数字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具有可税性。在“数据作为商品被销售时”与“数据作为生产资料被使用时”这两种情况下,数据课税的税基确定是不同的,所以应采取不同的路径来实现数据课税。在前者,可通过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来实现数据课税;在后者,则需要通过新设“数据税”这一税种来实现数据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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