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9期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

数据资源税:一种数据税立法模式的体系考察*

褚睿刚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数据资源化是数据资产化的前置,国家基于对公共集合数据享有的所有权,可以对数据资源课征“数据租费”。数据资源税立法以宏观调控为首位立法目的,财政筹措位居次位,承载税制优化、市场规范和数据主权保障三维立法期待。数据资源税税制设计受到立法原则的具体指引,以充分的立法程序法定提升多方主体参与度和论证科学性,同时兼顾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平衡,不仅在税种内部体系化构建各构成要素,同时关注与数据相关税种之间的制度协调。

关键词: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资源税,数字经济


数据资源化是数据资产化的前置,国家基于对公共集合数据享有的所有权,可以对数据资源课征“数据租费”。数据资源税立法以宏观调控为首位立法目的,财政筹措位居次位,承载税制优化、市场规范和数据主权保障三维立法期待。数据资源税税制设计受到立法原则的具体指引,以充分的立法程序法定提升多方主体参与度和论证科学性,同时兼顾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平衡,不仅在税种内部体系化构建各构成要素,同时关注与数据相关税种之间的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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