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11期
案例分析
不动产民事执行中的税额确定与税收优先权问题初探
——以一起不动产产权过户纠纷案为例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某市一家机电产品的制造企业,2015年以厂房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借入五年期贷款300 万元。2016 年6 月,甲公司决定将该厂房作价370 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并逐步终止经营活动。甲乙双方就此缔结的不动产转让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办理土地和房屋的过户手续,有关税金由乙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即行支付首款120 万元,余款于厂房过户完成之日支付”。但此后甲乙双方在转让协议“有关税金”的种类及金额的理解上产生了争议,导致厂房无法过户,余款亦未支付。该纠纷被提交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应承担的“有关税金”为“与厂房产权过户有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而“有关税金”的具体金额应由税务部门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