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1期 案例分析

论扣缴义务人的逃税罪构成

——基于A公司与孟某逃税案的分析

薛榆淞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孟某为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 年7 月,甲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发现A 公司在2008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的实际收支与其纳税申报信息不匹配。根据A公司的账簿资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稽查局认定了下述两项违法事实:第一,A 公司在涉案期间多次向股东分红并按照20% 的比例代扣了相关款项的个人所得税,但在孟某的直接授意下,公司会计人员均未依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足额代缴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项,而是多次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零申报,并将扣留的税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A 公司在涉案期间计提了多笔对外支付的利息费用,但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款项的个人所得税,亦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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