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1期 业务探讨

企业破产历史未申报税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

刘天永 张倩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甲企业因经营不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向甲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告知其已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并请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核实清查甲企业的纳税情况,经查询发现甲企业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一直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系统中对此未产生欠税信息。

此种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能否就破产人历史未申报税款进行债权申报并据此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人历史未申报税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等问题尚无定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破产人历史未申报税款的处理会影响到后续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承担问题,若处理不当,将引发更多争议,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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