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2期
公职律师说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误区及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涉及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187 号文)。根据187 号文规定,判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