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5期 案例分析

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以宋某与ST公司执行异议案为例

作者: 王霞 曹城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1 月,宋某基于人民法院因其与ST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H市T 区法院(以下简称“T 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T 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对查封的ST 公司所有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2021 年8 月,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成交。

2022 年4 月,国家税务总局H市N 区税务局(以下简称“N区税务局”)向T 区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法院按照“税收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协助税务机关在ST 公司被拍卖财产所得款项中执行以下两笔税款:第一,拍卖环节应由被执行人ST 公司承担的税费;第二,ST 公司历史上形成的欠税。对此,T区法院函告N区税务局:第一,对于ST 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因拍卖和所有权属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应由原权属所有人和买受人所必须承担的税费,在扣除拍卖必需费用的同时已足额预留,现已按照N区税务局协助执行函的要求划转到该局指定的税款专户;第二,对ST 公司的历史欠税,鉴于目前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被执行企业的历史欠税由税务机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主张参与分配并优先实现的具体规定,因此建议N区税务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请人民法院协助追缴历史欠税的执行依据及申请书,法院将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将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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