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10期 公职律师说

行政诉讼中下游受票企业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的认定

周洲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稽查案件中,一般先由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上游企业虚开发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协查函,然后下游税务机关以上游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为重要依据,对下游受票企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面对上游税务机关作出的已生效行政决定,下游受票企业面临补税的可能性极高。对需要行政救济的下游受票企业而言,如果直接以下游税务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救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部分下游受票企业无力承担税款、滞纳金,因而寄希望于起诉上游税务机关,意图运用“迂回战术”。但在司法实践中,下游受票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所作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而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各地司法机关的处理不尽相同。本文聚焦上述问题,对行政诉讼中下游受票企业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的认定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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