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11期
公职律师说
税务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要件的适用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过错推定原则。然而,这是否意味着税务机关在查证过程中,特别是处理偷税、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务稽查案件时,可以不用主动收集主观过错的证据?本文将探究税务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要件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