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5年 第4期
税收法治
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下税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初探*
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下税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初探*
——基于厦门模式和上海模式的比较
上一篇 下一篇内容提要:当前,围绕涉税争议产生的案件并非均为税务行政案件,为适应部分非税收入划归税务机关征管的现状,无论是实行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的厦门模式,还是专审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上海模式,二者目前集中管辖税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均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通过对两种模式下税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比较与实证考察,本文提出两方面的优化建议:一是扩展为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涉税费行政案件”,二是增加以非税务机关的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且以地方“变相”税收优惠为争议焦点的行政协议类和行政允诺类案件,由此夯实涉税费行政案件作为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的基石和支柱地位。
关键词:税务法庭,税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税务司法专业化
当前,围绕涉税争议产生的案件并非均为税务行政案件,为适应部分非税收入划归税务机关征管的现状,无论是实行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的厦门模式,还是专审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上海模式,二者目前集中管辖税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均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通过对两种模式下税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比较与实证考察,本文提出两方面的优化建议:一是扩展为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涉税费行政案件”,二是增加以非税务机关的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且以地方“变相”税收优惠为争议焦点的行政协议类和行政允诺类案件,由此夯实涉税费行政案件作为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的基石和支柱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