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5年 第6期 业务探讨

对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征税权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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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的纵深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紧密,催生出越来越多的跨境应税行为。自2016 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对跨境应税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征纳双方一直存在分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可根据其物理位置确定是否在境内,从而能简单判断增值税征税权。本文对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征税权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相关政策提出优化建议。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征税与否难以判断

笔者将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区分为“走出去”与“引进来”两类业务。“走出去”业务是指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引进来”业务则相反,是指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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