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5年 第8期 政策解读

纳税缴费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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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口退税以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称三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问题受到纳税人关注。本文针对高频咨询问题进行梳理解答,帮助纳税人精准理解适用政策。

出口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和与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 号)规定,2013 年5 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 免) 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 免)税。该公告中所指下款规定内容为,如果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 免)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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