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5年 第10期 业务探讨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争议焦点探讨

吕明 郭立江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0 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是否必须核定征收等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与难点。笔者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财务状况、不同财产分配权利情形下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0 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分析,提出相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与核定征收的关键要素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三个关键要素,分别是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若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0 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从表现形式上看,均不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反避税角度来看,若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 号)(以下称第67 号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对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等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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