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5年 第12期 案例分析

论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转让限售股的税法适用

——以阳某诉请变更应税项目案为例

李柯奇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12 月,阳某、张某等9 位自然人为参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共同出资390 万元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A(以下简称“A合伙企业”),以期通过A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其中,阳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0 万元,占比38.4615%。2020 年1 月,A合伙企业以每股7.5 元的价格向目标公司增资390 万元、计52 万股限售股(限售期为目标公司IPO 后一年)。

>>阅读全文